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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实效立法研究
吴伟智; 林育滨;
刘嗣元
取得实效 ,又称实效取得
,即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一定期间
,而取得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1]它是大陆法系民法和英美法系财产法的重要制度。但是我国立法机关新近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却无此方面的规定 ,这令人十分不解。本文拟对取得实效制度基本内容进行分析
,阐述我国建立取得实效制度的必要性 ,并对其提出建议
,以求对物权立法有所裨益。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
03期
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傅鼎生; 李锡鹤;
张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草案
)》提交社会各界讨论后 ,引起法学界极大关注
,华东政法学院为此专门组织有关专家、教授 ,以各种形式进行研讨。本文即为部分教授对《民物权法
(草案 )》修改意见的汇总。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2年
04期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立法新建议
李开国; 刘云生;
章礼强
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梁慧星先生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作了过分淡薄的处理,而王利民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则专章专节地分别予以规定。我们认为,在此问题上,当采俄罗斯民法典的立法例,在所有权通则部分进行简明扼要的规定。切忌照搬计划经济时期的旧原则,更不能倒退。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
03期
物权立法体例论
章礼强;
物权立法体例指物权立法的设计结构。可溯源于罗马法。近代以来
,不同国家物权或财产立法体例虽各有特色 ,但亦有许多相通的方面。现今中国梁慧星先生负责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体例理性过浓
,而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体例只是单行法的汇集。当在整合理念化和现实性的基础上
,设计出易于适用、相对开放的中国物权法体例。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03年
01期
争论与主张——关于我国物权立法三题
李克武;
自1994年我国立法机关将制定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以来,至今已形成了三部物权法草案。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关人员对物权立法的诸多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其中包括担保物权立法体例之选择、关于国家所有权立法的态度和关于取得时效之存度等问题。本文在分析了有关这三个问题的各种代表性观点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笔者相应的主张。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
04期
关于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思考——以三个物权法草案的设计比较为线索
徐朝贤
三个物权法草案关于用益物权体系设计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研究路径基本一致,代表了目前我国用益物权研究的水平。但三个物权法草案对传统与现实、外国经验与中国国情、整理与创新、结构与内容把握的程度不同,其设计的用益物权体系的结构亦同中有异。笔者认为,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用益物权体系,应体现以下基本要求:充分反映我国现实生活的需要,具有现实基础和国情特色;用益物权的概念应当体现其质的规定性,界定科学;用益物权的种类应当具有概括性和特定性;用益物权的体系应具有系统性和开放性。在现阶段,我国的应以现实的土地物权利用关系为基础,以房屋和资源的物权利用关系为补充,以使用权为基础概念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按土地的用途不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空间使用权;以房屋的物权利用不同设立典权和居住权;另设资源特许使用权。
河北法学
2004年
0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