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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征收立法中公共利益的规范模式
房绍坤; 王洪平
“公共利益”是启动征收程序的前提性要件。在公共利益的规范模式上,我国物权法应采折衷主义立法例,不应明文禁止商业征收,但应明文规定公共利益的决策和形成机制,并建立相应的行政和司法救济途经。
当代法学2006年
01期
中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交错模式立法——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规定
张华刚; 贾青钢;
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既存在着“意思主义”规定,又存在着“债权形式主义”的规定。认为这种交错模式立法选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缺陷,难以与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协调。建议立法应对两种模式进行权衡采纳其一。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
04期
间接占有制度的功能
张双根;
间接占有制度源于德国,它实际上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两种不同占有观念融合的产物。间接占有制度的目的和功能:一是对间接占有人提供占有法上的保护;二是便于物权的取得。我国目前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应采纳这一制度,并作出相应的立法设计。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
02期
关于《物权法(草案)·总则》的几点思考
王利明
本文探讨了物权法草案总则中的若干重要问题。作者认为,物权的概念中应当包括对世性,应当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区分所有权移转中的公示方法与他物权设定合同的公示方法,区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公信原则,增加实质审查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异议登记制度,对有权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的人作出适当限制,对于法院的确权判决和裁定对物权变动的影响应当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
01期
论社会主义条件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意义
李华丽
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已成定局,物权法草案也已公布,公民财产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意义重大。本文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可以激发人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性;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是实现“共同富裕”发展战略的前提;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是同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终极目标相一致这四个方面,讨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意义
理论界2006年
03期
中国当前物权立法中的十五大疑难问题
为什么要选择物权立法中的疑难问题这样一个题目呢?我主要是想从批评的角度,对物权法立法做些分析。这并不是说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没有好的地方,恰恰相反,现在的立法方案优先是很多的!但是,为了把它立得更好,就需要将它不足的地方指出来,只有这样,立法才能更完善些。另外我发现,现在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似乎欠缺这种
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6年
01期
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
梁慧星
物权定义建议增加排他性效力;建议修改物权定义、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的效力,登记机构的过错责任、占有改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共设施属于国家所有,善意取得、承包经营权转让、抵押等条文;建议增加关于宗教财产归属、取得时效、营业质权等规定;建议删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关于物上请求权之规定,删除第十五章即居住权的规定。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
0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