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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最新立法 学术文苑 期刊目录 联系我们    
 

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梁慧星

本文对我国自解放以来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述评 ,指出了现行有关物权法律法规的缺陷 ,提出在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中坚持对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原则 ,实行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相区分的原则 ,从中国实际出发构建用益物权体系并完善担保物权制度。

法学研究 2000年 04  

 

 

关于抛弃行为几个问题的探讨

付雪玉

文章对先占制度中抛弃行为的含义 ,性质进行了探讨 ,分析研究了抛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表达方式及无效抛弃行为的一些具体情况 ,同时还提出抛弃物的范围仅限于动产。在此基础上 ,作者针对我国《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 02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初探

王宏; 王道昌;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 ,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 ,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 ,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在探讨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登记原因、效力、消灭等问题的基础上 ,分析了我国借鉴该制度的现实意义。

法学论坛 2000年 06  

 

 

物权法对拾金不昧的冲击——从新的角度看拾金不昧

矫海霞

即将出台的《物权法》草案规定 ,拾金不昧者可以从失主处获得报酬 ,本文认为这一规定与传统的拾金不昧的美德并不对立。文章从利益、道德境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三个角度分析它有助于倡导拾金不昧的美德。在此基础上提出 ,要从新的角度看待拾金不昧 ,即传统的拾金不昧是一种强善 ,物权法中的拾金不昧是一种弱善

道德与文明  2001年 06

 

 

论占有权利推定对不动产上占有的适用——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419

姜战军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以下简称《建议稿》) ① 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财产权利上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而从占有制度之价值在现代社会对物的事实支配秩序之维护看 ,此种规定是不合适的 ,不利于此价值的实现。从登记权利人、占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衡量 ,从不动产上权利推定与登记效力的关系 ,以及比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 ,均不支持《建议稿》的规定。应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使占有权利推定适用于一切财产权利。

法律科学  2001年 04 

 

 

 

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兼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有关规定

尹田

物权请求权是否为脱离于债权的一类独立的请求权 ,取决于对有关利弊的实证分析而非逻辑推理。物权请求权应独立于债权体系 ,相应地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有关规定应予以完善。

法律科学  2001年 04

 

 

论营业质权

屈茂辉; 戴谋富;

典当业是我国一项古老的行业。经营典当业所设立的营业质权 ,不同于普通质权 ,具有自己的特征 ,也与卖渡担保、所有权保留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本文通过对其权利构成及我国相关立法现状的分析 ,认为应在未来《物权法》中确立营业质权 ,并提出了作者的立法建议。

法学评论  2001年 06 

 

 

物权行为理论研究

王菊

正值我国物权法起草之际,学者们对物权行为理论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从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三部分论述物权行 为理论,试图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

国际商务研究  2001年 03  

 

 

确定我国物权种类以及内容的难点

孙宪忠

物权种类及其内容的确定 ,是物权立法的首要工作。因为我国有独特的社会体制与国情 ,物权法在确定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的时候肯定要遇到许多要点难点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已经得到解决 ,有些尚未解决。尚待解决的要点难点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企业所有权、私有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各种使用权、担保物权等等重要物权类型

法学研究  2001年 01 

 

 

论间接占有制度之存废

温世扬; 廖焕国

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具有返还清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本文拟从间接占有制度的基本理念以及实证分析两个层而,对它的存废以及利弊加以检讨,以期引起学界的重视,对完善我国物权立法有所助益。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 03

 

 

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几点思考——以《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为思考对象

李开国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体例有不少问题,有必要在认真比较各国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体例的基础上确定我国物权法的编制体系。抵押、质押、留置及让与担保等担保方式,以不纳入物权法规定为好。对占有、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以合并规定于一章并置于物权法最后部分为宜,对相邻权、地役权,以合并规定于一章,置于用益物权之后为优。我国需要物权法定原则,它与自由并不矛盾。还有,《建议稿》第7条即区分原则的规定值得商榷。

池州师专学报  2001年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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