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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
环建芬
本次《物权法(草案)》提出了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原则、遵守法律原则、保护物权原则,其与通说相比,将公示公信原则调整为公示原则、放弃了一物一权原则、增加了遵守法律原则和保护物权原则。文章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解释,分析了规定这些原则的作用和意义。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
03期
论占有保护请求权之功能——兼评物权法草案第296条
蒋岩岩; 张娟
我国新的物权法草案确立了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制度,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功能有多种学说,居于通说地位的法律秩序维护所以受到多方面的挑战,所以还应从作为现代占有制度起源的罗马法的占有诉权制度和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制度来反思占有保护请求权所具有的功能。新的物权法草案在一些方面反映了占有的秩序维护功能和本权保护功能,在另一些方面则还须改进。
甘肃农业2006年
02期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分析
高汉
《物权法(草案)》第132条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该草案第133条的规定却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在《物权法》的制定中,应该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并对《土地承包法》的相应规定进行修改,对以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要件予以明确。另外,未来立法应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抵押方式和继承方式,建立统一、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公示制度。
中州学刊2006年
05期
居住权与我国物权法
张晓娟
居住权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人役权的一种。在西法东渐时,我国并未采纳该制度。而在物权立法的早期讨论中,也鲜有人提及。但近年来,随着对物权法草案讨论的深入,居住权制度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在实践中,亦存在因为居住问题引起的纷争。因此,在当前有必要对居住权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
05期
对我国居住权立法的思考
蒋懿
居住权制度作为一项独特的且被很多西方国家所接受的物权制度,固然有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但从居住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特点来看,其本身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传统居住权的功能可以为很多已有立法所替代;从居住权的立法结构来看,我国物权法无设置居住权的可行性。因此,我国物权立法目前还不太适合将这一制度移植过来。
时代法学2006年
05期 |